一、前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土耳其政府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法律框架,以确保市场的健康、透明和安全。在此背景下,2025年4月生效的《对通过电子通信工具向市场销售的产品进行市场监督和检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为电子商务环境提供了更为严密的法律保障。本文将大致列明土耳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框架,详细探讨新条例对市场参与者的要求。
二、土耳其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
6563号《电子商务监管法》修正案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该法案是于2022年7月1日通过的,规定了中介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的重大义务,还引入了“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基石。2024年12月27日32765号公报发布《关于2025年根据<电子商务监管法>第6563号第12条实施行政罚款的通知》,对违反电子商务相关法规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7524号法律《税法修正案法、部分法律和第375号决定》,涉及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的交易,将对支付给中介服务商的款项征收1%的预扣税。
6829号-《关于将第6563号电子商务监管法附件2、附件3和附件4条款规定的货币门槛提高一半的决定》。
5651号-《关于规范互联网广播和阻止通过这些广播犯罪的决定》(《互联网法》)对电子商务网站托管内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
《金融犯罪调查局综合公报之修正公报(26号)》第6条和第8条将于2025年1月25日生效,第7条和第9条将于2025年2月25日生效,强调对电子货币交易和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商交易的监管。
《对通过电子通信工具向市场销售的产品进行市场监督和检查条例》(下称“条例”)于2025年4月1日起生效,系土耳其政府对本国电子商务市场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最新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文件,土耳其官方在反垄断领域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等与电子商务有轻微联系的领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三、《条例》详细介绍
该条例涵盖了通过远程通信工具在市场上提供或保留的所有产品,远程通信工具被定义为“任何允许在没有实际接触的情况下建立合同的手段或媒体,如信件、目录、电话、传真、广播、电视、电子邮件信息、文本信息、互联网”。因此,该条例规定了:(i)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ii)通过远程通信工具进行销售时必须提供的信息;(iii)市场参与者的义务。
(一)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作为一般原则,《条例》要求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遵守相关的技术法规或通用产品安全法规。因此,经济经营者通过远程通信工具提供销售的产品,包括为实现销售而进行的促销等产品,如果销售对象是居住在土耳其的最终用户,则被视为投放市场。
在这方面,《条例》规定了以下条件,符合其中至少一项条件的经济经营者将被视为将其活动指向土耳其并以土耳其的最终用户为目标:
▪️提供土耳其语选项;
▪️ 可选择以土耳其里拉显示价格;
▪️ 接受土耳其里拉付款;
▪️ 包括向土耳其送货的选项;
▪️ 向土耳其的消费者和最终用户进行实际交付;
▪️ 在可以向土耳其发货的地理区域注册域名。
该条例还要求必须在土耳其设立经济运营商,以便通过远程通信工具在市场上商务部网站上公布的清单所列立法范围内的产品。据此,此类经济运营商分别包括以下人员:
▪️ 居住在土耳其的制造商;
▪️ 如果制造商不在土耳其设立,则为进口商;
▪️ 居住在土耳其并由制造商书面指定的授权代表;
▪️ 如果没有经济运营商居住在土耳其,则为居住在土耳其的履约服务提供商。
(二)通过远程通信工具进行销售时应提供的信息
本条例规定了在通过电子通讯工具进行销售期间必须提供的信息。因此,经济运营商(定义为“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或其他负责生产、在市场上投放或使用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有义务在销售公告中以易于看到和清晰可辨的方式提供以下信息:
▪️ 经济运营商的名称和注册的商业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 制造商的名称、注册的商业名称或商标、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制造商居住在土耳其);
▪️ 如果制造商不居住在土耳其,进口商的名称、注册的商业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 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均不居住在土耳其,则应提供由制造商书面指定的居住在土耳其的授权代表的姓名、商业注册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该授权代表负责该部网站上公布的清单中立法所涉及的产品;
▪️ 如果在土耳其没有授权代表,则提供在土耳其的履约服务提供商的名称、注册商号、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该服务提供商负责在该部网站上公布的清单中所列立法涉及的产品;
▪️ 土耳其语的警告和安全信息,以及必须附在产品或产品包装或产品随附文件上的技术法规规定的合格标志;
▪️ 所有能够说明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的照片、产品的类型和其他识别产品的信息。
经济运营商应确保最终用户在购买产品前了解相关信息,通过语音通信销售的以口头形式提供上述信息,通过书面通信销售的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述信息。
(三)市场参与者的义务
除了经济运营商的新义务外,《条例》还强调,经济运营商在第7223号法律、《通用产品安全条例》和《产品市场监督和检查框架条例》范围内的义务也适用于通过远程通信工具投放市场或保持在市场上的产品。在这方面,《条例》规定了(i)授权代表的义务;(ii)履约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iii)中介服务提供商。
1.代表的义务
《条例》规定了授权代表的定义,授权代表必须是:(i)居住在土耳其的自然人或法人;(ii)由制造商书面指定,代表制造商履行第7223号法律、《产品市场监督和检查框架条例》、本条例和其他相关立法规定的制造商的某些义务。
该条例规定,除第7223号法律和《产品市场监督和检查框架条例》规定的义务外,在不影响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授权代表在没有生产商或进口商常驻土耳其的情况下,对商务部网站上公布的清单所列立法范围内的产品类别进行检查、在产品上标明名称、注册商标或商标及详细联系方式,包括详细地址;如无法标明,则在产品包装上或随产品附带的文件上标明,标明方式不得误导最终用户,不得涂抹,应清晰可见。
2.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条例》将履约服务提供商定义为在商业活动中提供至少两项储存、包装、地址和运输服务,但不拥有产品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应注意的是,该定义不包括邮政服务、包裹或派送服务、其他邮政服务或货运代理服务。《条例》进一步规定,履约服务提供商将被视为分销商,除非其活动影响到产品安全,且根据相关法律被定义为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否则应承担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分销商义务。
在这方面,《条例》规定,如果性能服务提供商采取以下行动之一,则将被视为制造商,并承担制造商在相关技术法规下的义务:
▪️ 在产品上贴上自己的名称和商标;
▪️ 以影响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法规要求的方式修改产品;
▪️ 通过其活动影响产品的安全性;
该条例还规定,在土耳其境内没有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的情况下,履约服务提供商对该部网站公布的清单所列立法范围内的产品应承担以下义务:
▪️ 在不影响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在产品上注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和详细联系信息,包括详细地址,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在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随附文件上注明,注明方式不得误导最终用户、不得擦除、易于看见且清晰可辨;
▪️ 在相关技术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确认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声明以及技术档案已经准备就绪,在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在第7223号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向主管当局提交的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声明,并应主管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交技术档案;
▪️ 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用土耳其语或主管当局可接受的另一种语言向主管当局提供表明产品符合性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
▪️ 在获知或本应获知产品存在风险的情况下,通知主管当局;
▪️ 在出现不合格情况时,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与主管当局合作,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消除不合格情况;
▪️ 在获知或本应获知产品存在风险且无法消除不合格情况下,应主管当局的要求或自发地与主管当局合作,以消除产品所带来的风险。
3.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条例》规定,中介服务提供商是为他人的经济和商业活动提供电子商务环境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如果中介服务提供商除了为某产品的销售提供电子商务环境外,还是该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分销商或性能服务提供商,则被视为经济运营商。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中介服务提供商在内容删除方面的若干义务。在这方面,中介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在24小时内满足主管当局提出的内容删除和其他要求,并立即向有关当局通报所执行程序的结果。如果内容未在24小时内删除,或者尽管内容已在24小时内删除,但发现系统中再次出现相同产品,主管当局可决定阻止访问与不合格产品有关的内容,并将此决定通知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执行。
另外,如果中介服务提供商发现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存在不合格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删除或阻止访问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产品内容,并通知主管部门。主管当局还可要求中介服务提供商防止侵权内容今后出现在其在线界面上。
除上述规定外,中间服务提供商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在设计在线界面时,应使经济运营商能够提供销售公告中包含的必要信息,并使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地获取这些信息;
▪️ 确定一个产品安全联络点,以满足主管当局的要求,并确保最终用户能够就与产品安全有关的问题直接、迅速地与主管当局联系;
▪️ 向主管当局通报产品安全联络点的联系信息,并确保最终用户能够通过在线界面方便地访问产品安全联络点;
▪️ 在产品召回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将经济运营商发布的召回公告中的信息及时传达给通过其在线界面购买产品的所有最终用户,并通过其在线界面发布相同的信息;
▪️ 定期记录供应链中上一个和下一个经济运营商(如有)的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和联系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追踪产品的信息,并自产品通过其在线界面投放市场或投放市场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并应主管当局的要求提交这些记录。
四、结语
土耳其政府通过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力求平衡市场自由与消费者保护的关系,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合规性与透明度。随着2025年新规的出台,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精细化。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强化了经济运营商、履约服务提供商、中介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的责任,也为土耳其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奠定了更加稳固的基础。随着全球电商市场的日益融合,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将继续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为国内外电商企业提供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展开查看参考文献
[1] Specialized Product Safety Rules for E-Commerce, TurkishLawBlog, 2024年11月12日发布,https://turkishlawblog.com/insights/detail/specialized-product-safety-rules-for-e-commerce。 [2]土耳其官方公报,2024年10月30日公布,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4/10/20241030-2.htm。 [3] 土耳其官方立法网站,https://www.mevzuat.gov.tr/。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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